河北省衡水凯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与河北省衡水某某讯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9004财保169号 申请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界头铺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北省衡水***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衡水***讯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399.19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61571202342100800××××,保险金额:76399.19元)一份为申请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衡水***讯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399.1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784元,由申请人湖南宏耀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