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佳力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桂执复字第21号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广西协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雅儒路西四巷6号。
法定代表人:周东钢,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佳力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石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丰,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广西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广西协和公司)不服执行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柳市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广西协和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佳力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的组织下,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自动履行完毕,广西协和公司因此向本院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广西协和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炜
代理审判员  阮传华
代理审判员  黄 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