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佳力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双起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广西佳力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203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双起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祖春莲,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露倩,广西××律师事务所柳江××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召杰,广西××律师事务所柳江××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佳力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洛维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丰,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双起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二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佳力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广西佳力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佳力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35168.5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兰兰
审判员  黄 宇
审判员  师豫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