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佳力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凯旋真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佳力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1148号
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中山凯旋真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佳力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凯旋真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西佳力电工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凯旋真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凯旋真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佳力电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中山凯旋真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豫波 代理审判员  黎 妙 代理审判员  陈玉珍
书 记 员  李迪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