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鹤壁金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民终12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香江大厦1603、1605室。
法定代表人:黄以婧,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军,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毅琦,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金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鹤淇大道与泰山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潘向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鹏,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鹤壁市淇滨区。
上诉人浙江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壁金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淇县人民法院(2021)豫0622民初9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贺曦
审 判 员 郭 超
审 判 员 翁仙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路
书 记 员 杨 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