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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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6民初1103号
原告:浙江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香江大厦1603、1605室。
法定代表人:黄以婧。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毅琦,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海,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
被告:***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新华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吴鑫。
诉讼代表人:***建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浦江县。
负责人:陈振荣。
原告浙江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4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瑛
二○二一年六月一日
代书记员季龙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