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鹤壁金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22民初992号
原告:浙江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香江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以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军,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金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住所地鹤壁市淇县鹤淇大道与泰山路交叉口东北角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潘向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勤海,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鹏,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鹤壁市淇滨区。
原告浙江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景公司)与被告鹤壁金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军、被告金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勤海、袁玉鹏到庭参加诉讼。
亿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我公司支付剩余装修工程款292.27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支付装修工程款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433.09万元的5%计算,金额为21.6545万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我公司与被告就鹤壁金湖国际广场A、B、C号楼室内装饰装修及水电安装工程(一层临时商铺内装修除外)签订《鹤壁金湖国际广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由我公司承包上述装饰装修及水电安装工程,工期为90天;合同价款以我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提供的电子版预算书基础上下浮8个点为基准结算;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案涉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自开工之日起施工满一个月后按实上报施工进度款,被告一周内完成审批,并按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进度款,工程完工且工人退场时再支付至工程总价的75%。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移交后二个月内工程结算完成,经双方确认后14天内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余5%为工程保修款。如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协议总价的5%进行赔偿。双方还对权利义务、质量与检验、工程竣工、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案涉工程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因被告多次提出图纸变更的要求,从而导致工期顺延。且施工期间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2016年工程竣工并经过被告验收合格。竣工后,案涉工程由被告正常使用至今。2018年下半年双方经过对账确认,被告尚欠我公司装修工程款292.27万元.被告曾以房产抵押作与我公司进行和解。之后,我公司多次向被告催讨工程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拖。无奈,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金湖公司辩称,因我公司与原告之间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中对于纠纷管辖作出了特别约定,该案的纠纷产生后,合同约定由本地仲裁委员会予以解决,根据仲裁法规定,贵院无权受理该案。
经审查,原告亿景公司与被告金湖公司签订的《鹤壁金湖国际广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协议》第十六条第3项约定,双方出现纠纷以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由当地仲裁委员会解决。庭审中原告亿景公司对被告金湖公司的抗辩意见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纠纷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秦海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宋翠翠
书 记 员 高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