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21138号
原告:***,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萍,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卫,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香江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以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毅琦,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海,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洁,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青,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亿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楼煜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