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硕华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硕华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3财保168号

申请人:庄乾省,男,汉族,1961年7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

被申请人:江苏硕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李集乡李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1032072400049040P。

法定代表人:孙苏桥,总经理。

被申请人:钱培东,男,汉族,1969年7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灌南县。

被申请人: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西山东路北001#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7625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硕华建设有限公司在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55万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硕华建设有限公司在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55万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

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邹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