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硕华建设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4905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伟,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硕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集镇新集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孙苏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达华,江苏硕项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硕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4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4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7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文元
审判员  刘 勇
审判员  李文晓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艺璇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