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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2665号 原告:***,男,1960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男,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海州区。 被告:江苏硕华建设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向阳路高崖小区2号楼4**4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RXRNR8N。 负责人:***。 被告:江苏硕华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灌南县新集镇新集街一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70381109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硕华建设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江苏硕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