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2665号
原告:***,男,1960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男,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海州区。
被告:江苏硕华建设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向阳路高崖小区2号楼4**4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RXRNR8N。
负责人:***。
被告:江苏硕华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灌南县新集镇新集街一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70381109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硕华建设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江苏硕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