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硕华建设有限公司

灌南县建宝塔吊租赁有限公司、江苏硕华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724民初309号 原告:灌南县建宝塔吊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西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682182066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灌南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硕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沂河路147号(中江国际花苑南大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703811096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硕项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 被告:***,男,1971年1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 原告灌南县建宝塔吊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硕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塔吊租赁款9800元。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灌南县建宝塔吊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灌南县建宝塔吊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包 凡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