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7民终16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16日出生,住灌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9月16日出生,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集镇新集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硕项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61年6月3日出生,住灌南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2)苏0723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7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晓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