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终40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金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富丽山庄别墅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585349936E。
法定代表人:童昌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启文,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路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建元东路5号融信翠湖11幢1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831207405。
法定代表人:王建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梅,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州立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排尾路138号排尾小区5座底层114#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585330709P。
法定代表人:何立,总经理。
上诉人漳州金港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路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州立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3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基础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3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漳州金港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899.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孟庆彩
审 判 员 戴 旭
审 判 员 许伟森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施清杭
书 记 员 蔡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