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民初5642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军,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恒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2号魏玛国际5栋1917号。
法定代表人:张虎。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恒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胡开英
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张雪婷
书 记 员 敬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