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逢春,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四,住址四川省红油市iv>
原告四川梁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逢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梁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梁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于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梁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伍仟捌佰圆整),减半收取计2900元(贰仟玖佰圆整),由原告四川梁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志艳
审判员德吉央卓
人民陪审员*昭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丹增热结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