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梁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202民初337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0年3月1日,四川省西充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然,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3582A。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庄,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强,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梁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29号1-1幢3层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2785541Q。
法定代表人:梁开忠。
原告**与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梁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16元,减半收取84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余  富  海
审判员     时海萍
审判员     郑吉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