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梁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等四川梁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02民初346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0年3月1日,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然,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3582A。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梁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29号1-1幢3层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2785541Q。    
法定代表人:梁开忠。    
原告**与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梁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余富海
审判员    :郑吉红
审判员    :时海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苗苗
书记员    :葛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