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雅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5民初5514号

原告:四川雅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155号-1层85号。

法定代表人:许敏。职务: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玲,四川喜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枢,四川喜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代理人:辜佳敏,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雅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雅川建设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川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玲,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辜佳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川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成都天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天劳人仲案[2020]797号”仲裁裁决书;2.确认雅川建设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雅川建设公司明确本案诉讼请求为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向成都天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自述其于2019年7月经夏军招用到天府国际保税商业中心工程项目从事钢筋工工作,请求确认其与雅川建设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上,雅川建设公司已于2019年2月便将天府国际保税商业中心工程项目的钢筋工程分包给夏根军(即****所称的“夏军”)并与夏根军签订了《钢筋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雅川建设公司仅与夏根军就分包合同价款进行结算支付,该钢筋工程由夏根军自行组建施工队伍施工,雅川建设公司从未就该钢筋工程招录过任何施工人员。****是由夏根军招用并由夏根军支付报酬、服从夏根军的工作安排,成都天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却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认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确认雅川建设公司与****之间自2019年7月其存在劳动关系,适用法律错误。根据《通知》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经济、人身、组织上的隶属性,本案中,****是由夏根军招用,夏根军发放报酬,其服从夏根军的安排,****与雅川建设公司不具备缔结劳动关系的合意,也缺乏经济、人身、组织上了隶属性,故****与雅川建设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起诉来院。

****辩称,双方之间确实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经夏根军招用到雅川建设公司承包的天府国际保税商业中心工程项目中从事钢筋工工作,工资由夏根军发放,工作内容由夏根军安排。2019年2月1日,雅川建设公司与夏根军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天府国际保税商业中心钢筋工程劳务施工装包给夏根军。

另查明,****于2020年9月28日以雅川建设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成都天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确认****与雅川建设公司之间从2019年7月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成都天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天劳人仲案[2020]79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与雅川建设公司之间自2019年7月起存在劳动关系。前述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12月15日送达雅川建设公司,雅川建设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天劳人仲案[2020]79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送达证明、《劳务分包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支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权利和义务关系。本案中,****经夏根军招用到雅川建设公司承包的天府国际保税商业中心工程项目中从事钢筋工工作,工资由夏根军发放,工作内容均由夏根军安排,故****与雅川建设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具有经济上、人身上的从属性,且****在答辩中也已明确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与雅川建设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对雅川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对于原告四川雅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四川雅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亚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