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2404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四川雅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童子街29号4栋4层2001号。
法定代表人:许敏,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雅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四川雅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承担。
审判员 程 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