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2民初5407号
原告:四川泛美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区武科西一路(**新城管委会)88号1栋2楼1号205E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三段388号16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雅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155号-1层8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泛美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雅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泛美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泛美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泛美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2元、保全费1506元,均由原告四川泛美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