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224执388号

申请人: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安东巷**********。

法定代表人:刘本明,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申请人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0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的(2020)川3224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46461.2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三、通过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松潘县人民法院(2020)川3224执388号案件支付借款446461.2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赵 诚

审判员 江 斌

审判员 孟世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磋 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