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41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安东春**********。

法定代表人:刘本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作,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再审申请人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作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7民终118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阎 涛

审 判 员  胡 钉

审 判 员  古莉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屈高洁

书 记 员  文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