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作与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02执10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作,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执行人: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安东春1号7幢2单元4楼8号。

法定代表人:刘本明。

本院在执行**作与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川1702行审1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及2020年8月12日分别进行了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实际控制金额较少。

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在被执行人户籍住所地对其就业、居住、财产及其他情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1702执105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立波

审判员  高也巧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