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6民初2785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
法定代表人:刘本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反诉原告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诉。
二、对反诉原告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党书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 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