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2民初292号
原告: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安东巷1号7幢2单元4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10321213。
法定代表人:刘本明,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县东嘎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6868440127。
负责人:刘本明,经理。
被告:***,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张素清,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均,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与被告***、张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80元,减半收取计4790元,由原告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文达荣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