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等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2民初292号

原告: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安东巷1号7幢2单元4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10321213。

法定代表人:刘本明,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县东嘎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6868440127。

负责人:刘本明,经理。

被告:***,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张素清,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均,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与被告***、张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80元,减半收取计4790元,由原告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文达荣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