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10963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1月30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6层2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80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原告***诉被告四川金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成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