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金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10963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1月30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6层2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80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原告***诉被告四川金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成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