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9869号
原告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05594-3),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工业园区翔宇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世琼,女,汉族,1979年3月24日出生,系原告员工。
被告四川金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6层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70元,减半收取3285元,由原告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春
人民陪审员代小戈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