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安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省科安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海正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6执3197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06执3197、319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科安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海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广东省科安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海正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625、2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海正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科安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632.5元以及支付电梯保养费441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两案受理费共计4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上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以(2016)粤0106执319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河东路支行的44×××65账户进行额度冻结。上述额度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须继续冻结上述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3197、3198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张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