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12执145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誉胜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瀚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广州市誉胜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瀚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469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本金13176.02元。现因被执行人广州市瀚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2017)粤0112执14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桦
审判员潘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钟小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