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执103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誉胜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47号601、602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瀚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宏光路123号整栋。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誉胜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瀚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469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市瀚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誉胜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行。
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饶田田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