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宏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宏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电白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粤0113民初3856号 原告:广州市宏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中和东路坎边南大街4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白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108号(长兴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宏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认为:2019年6月13日,原、被告一签订了《电梯销售安装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购买电梯十二台。现被告一尚欠货款1814000元未支付,故提出起诉,要求被告一、二支付1814000元和违约金,并支付律师费20000元、担保费用7000元、负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广州市宏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电白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致确认:根据2019年6月13日《电梯销售安装合同》以及工程签证单,被告广东电白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广州市宏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结算款2536956.6元,已支付520000元,尚欠本金2016956.6元,相应违约金为200000元;***自愿对此2016956.6元债务本金及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广州市宏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电白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致确认以下列方式解决本案全部纠纷:1、广州市宏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5月25日前将案涉电梯的验收资料交付给广东电白一建集团有限公司;2、2021年5月29日前,广东电白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宏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3、2021年8月30日前,广东电白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宏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16956.6元、违约金200000元,合计1216956.6元;4、广州市宏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第一期1000000元款项当天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广东电白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广州市北京路支行账号81×××22的冻结;5、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共54384元,由广东电白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给广州市宏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6、广州市宏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收款账号为中国农业银行广州番禺亚运大道支行44078701040001869;7、广州市宏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384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签名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申 燕 人民陪审员  **孔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