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5民初1493号
原告:广州市宏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中和东路坎边南大街49号,注册号4401260000088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州洲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江二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8031639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宏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洲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受理。2020年3月16日,原告广州市宏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宏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宏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宏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