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潍坊博泰置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22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诸昌民初字第517号
原告***。
被告潍坊博泰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被告山东东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潍坊博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东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于海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