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辖终8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韶瑞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豪,均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惠城区潼湖镇建设石矿场。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分别系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上诉人韶关市韶瑞重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潼湖镇建设石矿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632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韶关市韶瑞重工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合同(甲方处盖章不同),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提交的合同不是与上诉人双方的合意形成,该份合同不能作为管辖的事实和依据。二、上诉人提交的承揽合同有明确的管辖约定。涉案承揽合同第八条约定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为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三、承揽合同的履行地能确定为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涉案定制物为“鄂式破碎机”两台套,该物唯有上诉人方能生产,本案的其他原审被告均无法生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的电话答复》的相关内容,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四、本案合同中,被上诉人的相对人仅为上诉人。五、本案原审原告起诉的诉讼主体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龙洞韶瑞矿机经营部及***明显有重叠。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当属于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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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龚连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