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恒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日照市恒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日照旭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2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恒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见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旭祥,总经理。

案外人:刘旭祥。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恒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鲁1102民初17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旭祥名下有不动产。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旭祥名下位于日照市太公三路南教授花园三期车库111幢08单元-126号(20091017010)、日照市碧海路西教授花园三期车库201幢03单元-120号(20100114019)、日照市教授花园三期024号楼01单元202号及024号楼01单元-107号(20070830059)、日照市教授花园三期037号楼01单元302号及037号楼01单元-108号(20070919020)予以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日照市昭阳路东、纬三路南土地使用权〔日东国用(2006)第060503号〕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3年,自2021年4月日起至2024年4月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惠丰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杰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鲁1102执2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恒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鲁1102民初17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旭祥名下有不动产。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将被执行人***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旭祥名下位于日照市太公三路南教授花园三期车库111幢08单元-126号(20091017010)、日照市碧海路西教授花园三期车库201幢03单元-120号(20100114019)、日照市教授花园三期024号楼01单元202号及024号楼01单元-107号(20070830059)、日照市教授花园三期037号楼01单元302号及037号楼01单元-108号(20070919020)予以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日照市昭阳路东、纬三路南土地使用权〔日东国用(2006)第060503号〕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3年,自2021年4月日起至2024年4月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