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91民初363号
原告:临沂高新区广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马厂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1946397H。
法定代表人:李文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亮,山东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恒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小孙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308908XX。
法定代表人:焦见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高新区广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恒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高新区广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已减半),由原告临沂高新区广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晨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星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