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恒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日照市恒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日照旭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恒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见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世传,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恒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鲁1102民初179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76000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司法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车辆、股权和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查封不动产,划拨1088元,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惠丰华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路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韩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