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恒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见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世传,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恒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鲁1102民初179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76000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司法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车辆、股权和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查封不动产,划拨1088元,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惠丰华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路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韩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