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恒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小孙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308908XX。
法定代表人:焦见文,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滨海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763187459。
法定代表人:田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恒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2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94833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600000元,及本案执行费55374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2月05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其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现双方一致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恒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现本案予以报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103民初27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任 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执行员 王延晓
书记员 陶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