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普瑞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万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普瑞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津0102民初1434号
原告天津市万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贤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普瑞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瑞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被告普瑞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王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现万贤公司已履行施工义务,普瑞诚公司应给付工程款,其抗辩该项目资金来源未落实,公司经营困难非不支付工程款的合理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万贤公司主张的工程款1230734元,普瑞诚对于数额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均认可2017年10月底交付使用,原告主张自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一年以内,4.35%)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自2019年8月20日之后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原、被告协商由原告对惠森花园小区内道路及排水管道进行改造,原告于2017年9月进场施工,2107年10月底交付使用。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工程结算单显示结算金额总计1230734元,被告对此结算金额予以认可。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天津市普瑞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天津市万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230734元; 二、天津市普瑞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1230734元给付天津市万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一年以内,4.35%)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3月1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13元,减半收取计8506.5元,由天津市普瑞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办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铮
法官助理李睿 书记员郭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