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222执240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星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95290063X。
法定代表人徐国民,贵州星辰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丁业芳,贵州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1046075。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龙云飞,贵州行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67151G。
法定代表人孙建坤,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电信大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89781173J。
法定代表人徐文发,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贵州星辰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24日生效的(2020)黔02民终122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星辰装饰有限公司欠款本金374225.94元,案件受理费4537元、保全费3157元,并承担执行费5513元,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双倍,从2020年7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均已被他案冻结,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定下分期付款计划:从2021年3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执行款16000元,余款于2023年2月25日前支付完毕,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贵州星辰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执240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翔
审判员 李文胜
审判员 孙大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