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泰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6民初381号
原告:***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安远县孔田镇G358国道777号。
法定代表人:陈兴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芳根,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长堎外商投资开发区工业大道459号。
法定代表人:廖志明,系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建材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处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计481元,由原告***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蒙廖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萌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