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112执5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开发区工业大道4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7035268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黔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安数字经济产业园3号楼第12层1-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22219603P。
法定代表人:***。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7日作出的(2022)赣0112民初8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黔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房产,银行存款较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11751727.45元及利息。至2023年3月17日未有执行款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审判员 周 彬
审判员 李 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