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236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贸投资开发区工业大道4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7035268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黔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安数字经济产业园3号楼第12层1-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22219603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本院2022年7月6日作出的(2022)赣0112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贵州黔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被执行人贵州黔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车辆、股权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2月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贵州黔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贵州黔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贵州黔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黔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12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审判员 周 彬
审判员 李 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