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828民初1677号
申请人:吉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与井冈山大道交汇处(粤商大厦)公寓式办公7-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万安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工业园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龚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负责人:陶某,董事长。
申请人吉安丰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万安县某有限公司、江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申请人吉安丰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万安县某有限公司、江西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吉安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万安县某有限公司、江西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