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万安县金源水业有限公司等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828民初1677号 申请人:吉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与井冈山大道交汇处(粤商大厦)公寓式办公7-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万安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工业园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龚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负责人:陶某,董事长。 申请人吉安丰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万安县某有限公司、江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申请人吉安丰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万安县某有限公司、江西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吉安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万安县某有限公司、江西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