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乐某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赣0112民初3731号 原告:江西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 被告:南乐某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江西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南乐某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南乐县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并记入庭审笔录。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设备款24445457.27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0年10月30日起以欠款24445457.27元为基数,按2020年10月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2倍计算,暂计至2023年4月30日为4768493.69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2日,原告某甲公司(乙方)与被告某某公司(甲方)就南乐县某某聚集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第二标段设备购置与安装)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7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作为定金;设备到现场并完成设备就位安装且交付甲方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款项;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后7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40%款项;若因甲方原因,违反约定付款期限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支付乙方违约金并赔偿乙方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设备交付、就位安装的义务,并经被告某某公司确认交付安装合格。2021年9月13日,南乐县某某聚集区污水处理厂整体项目经被告验收,评定该项目为合格工程。202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2月12日,项目通过了环保竣工验收,并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被告某某公司在2019年11月21日、2020年4月23日、2020年8月21日分三次向原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定金14762338.83元;2021年1月13日,被告支付了设备就位安装后的设备款10000000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设备款24445457.27元。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某甲公司合同履行中存在重大的、根本性违约,某甲公司提供的设备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采用的工艺也与原设计工艺不符,涉案项目始终没有达到设计的20000吨/天的处理标准,且处理后的污水也达不到排放标准,南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了重新组织开展竣工验收的通知,涉案项目至今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基于某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某某公司无须向某甲公司支付设备款,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司已将某甲公司、监理单位河南某某工程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某公司)、设计单位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设计院)、土建施工单位某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案号为(2023)豫0923民初2661号,目前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该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本案的诉讼审理结果,故本案应中止审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在事实认定和本院认为部分予以综合阐述。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某某公司就南乐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第二标段设备购置及安装)进行公开招标。2019年10月,某甲公司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南乐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第二标段设备购置及安装)》投标文件并中标。后双方于2019年10月22日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合同第一条对项目概况进行了介绍,其中“项目规模:设计规模2万吨/天”;合同第二条技术要求对进水水质浓度和出水水质浓度进行了具体指标约定;合同第三条将项目内容及范围明确为“招标文件清单内的设备采购、就位安装、培训、质保期服务与货物有关的运输和保险,不含所有管道材料(包括管架)及安装,不含电气(强弱电)电缆材料及安装(具体以招标文件的设备清单为准)”;合同第四条就合同价款约定为“合同总额49207796.10元”;合同第五条就付款方式约定为“合同生效后7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定金即14762338.83元,设备到现场并完成设备就位安装且交付甲方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款项即14762338.83元,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后7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0%款项即19683118.44元”;合同第六条就设备的交付检验约定为“甲方接收时对设备的外观检查或开箱清点,检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规格、型号后,交付检验结果应经甲、乙双方代表签署为该批设备的收货证明”;合同第七条、第八条分别就甲方责任、乙方责任进行了约定,其中8.3条对保修期约定为“自设备到场交付检验合格之日起12个月”;合同第十条就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其中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若因甲方原因,违反第五条约定期限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支付乙方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损失”;合同第十二条其它说明中在12.3条还约定“如因进水水质不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2020年5月开始,某甲公司陆续将涉案项目所需设备运抵现场交付并安装,并于2020年8月26日取得经监理单位河南某某公司、建设单位某某公司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设备及安装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验收结论一栏载明“经双方确认本项目设备及安装工程已完成,设备单机试车运行正常,设备质量合格,同意验收”。 2020年9月起,某某厂投产并开始试运行调试。之后,建设单位某某公司、设计单位某某设计院、监理单位河南某某公司、施工单位某甲公司四方共同进行了最终验收,各方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盖章确认,该证书虽未载明竣工验收的具体日期,但工程的质量评价一栏载明“经验收该工程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工程建设程序以及竣工验收程序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工程质量合格,竣工文件资料完整、齐全。该工程评定为合格工程”。 2022年3月,某甲公司在涉案项目主要工作人员撤场,后涉案项目的运维工作由南乐某某水务有限公司接手。 另查明,某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4月23日、2020年8月21日分别向某甲公司转账支付涉案合同设备款5000000元、7000000元、2762388.83元,合计14762338.83元。2021年1月13日,某某公司再次向某甲公司转账支付设备款10000000元。以上共计24762338.83元。 再查明,某甲公司向某某公司实际交付的部分设备的品牌、技术参数与投标文件承诺存在不符,经某某公司最终确认并交金达莱庭外质证未提出异议的不符设备如下:一、MBR膜:投标文件承诺的品牌为三菱合资(或GE、科氏同等品牌),现场实际安装品牌为***,数量为4组(每组5000m3/d);二、鼓风机4:投标文件承诺品牌、技术参数为Sulzer(Q=112m3/min;△P=5000mmAQ;N=112.5kw;磁性悬浮),现场实际安装为百事德(Q=86m3/min;△P=60kpa;N=105kw;空气悬浮),数量为3台;三、鼓风机5:投标文件承诺品牌、技术参数为Sulzer(Q=42m3/min;△P=6000mmAQ;N=56.25kw;磁性悬浮),现场实际安装为百事德(Q=86m3/min;P=60kpa;N=105kw;空气悬浮),数量为2台;四、厌氧区搅拌器:投标文件承诺品牌为川源或同等品牌,现场实际安装品牌为郑州蓝深,数量为4台;五、缺氧区推流器1:投标文件承诺品牌为川源或同等品牌,现场实际安装品牌为郑州蓝深,数量为8台;六、缺氧区推流器2:投标文件承诺品牌为川源或同等品牌,现场实际安装品牌为郑州蓝深,数量为8台;七、一级回流泵:投标文件承诺为川源或同等品牌(Q=460m3/h,H=14m,N=30kw),现场实际安装品牌虽为川源但技术参数为(Q=420m3/h,H=15m,N=30kw),数量为4台;八、二级回流泵:投标文件承诺为川源或同等品牌(Q=230m3/h,H=16m,N=15kw,配导轨),现场实际安装品牌虽为川源但技术参数为(Q=200m3/h,H=15m,N=15kw),数量为4台;九、2号池细格栅:投标文件承诺为兆盛或金润或同等品牌,现场实际安装为开源环保NWC-1000,数量为2台。基于以上设备品牌及技术参数差异,某某公司申请对三菱合资MBR膜(20000m3/d)、***MBR膜(20000m3/d)、百事德空气悬浮风机ATB125HP-0.6(Q=86m3/min,P=60kpa,N=105kw)、郑州蓝深潜水搅拌器(N=4kw,D=1800mm)、郑州蓝深潜水搅拌器(N=3kw,D=1800mm)、郑州蓝深潜水搅拌器(N=4kw,D=2200mm)、川源潜水排污泵(Q=420m3/h,H=15m,N=30kw)、川源潜水排污泵(Q=200m3/h,H=15m,N=15kw)、开源环保内进水网板格栅NWC-1000(栅隙2mm,0.75kw)的设备市场价格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对外委托江西某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后该鉴定机构向本院出具了江衡价(2024)鉴字第00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和江衡价(2024)补字第001号《补充价格鉴定意见书》,本院依法组织了原被告进行了质证。根据该鉴定意见,上述设备的市场价格分别为:三菱合资MBR膜(20000m3/d)227元/㎡、***MBR膜(20000m3/d)173元/㎡;百事德空气悬浮风机ATB125HP-0.6(Q=86m3/min,P=60kpa,N=105kw)510000元/台;郑州蓝深潜水搅拌器1(N=4kw,D=1800mm)30000元/台;郑州蓝深潜水搅拌器2(N=3kw,D=1800mm)25000元/台;郑州蓝深潜水搅拌器3(N=4kw,D=2200mm)61000元/台;川源潜水排污泵(Q=420m3/h,H=15m,N=30kw)102000元/台;川源潜水排污泵2(Q=200m3/h,H=15m,N=15kw)61000元/台;开源环保内进水网板格栅NWC-1000(栅隙2mm,0.75kw)198000元/台。 庭审中,针对被告某某公司提出增加“本案合同是否已经解除”的争议焦点,本院向某某公司依法释明是否提出反诉,某某公司表示其已向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就解除合同及要求赔偿损失提起诉讼,就不在本案中提出反诉了,并申请中止审理。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23﹞中机质鉴字第A056号《南乐某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欲证明“其向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申请对包含‘造成涉案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量、出水水质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原因’在内的三项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湖南某某国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某某公司)进行了综合性鉴定,该鉴定意见的结论明确现场安装的设备与投标文件承诺的部分关键设备的品牌、参数不一致如MBR膜、鼓风机等足以说明某甲公司在履行合同时存在严重违约的情形,造成污水处理不能达标的主要原因是原来设计的改良A2O+MBR工艺变更为某甲公司的专利FMBR工艺且没有明显的证据证明改变后的工艺能满足或优于原设计,因此该意见也能够证明本案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存根本违约的有关事实”。该鉴定意见书第四部分技术分析中关于污水处理量、出水水质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原因分析,第32页载明“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能否满足设计水量及出水水质是否达标与污水处理系统的设计、处理工艺的选择、污水处理设备的选型、污水处理厂的施工以及实际运行管理等情况都密不可分,其中每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导致污水处理达不到设计水量及出水水质的目标”;第37页4.6.1.2污水处理系统设计分析载明“从施工图设计图纸来看,主要工艺改良A2O+MBR设计技术参数不详,设备技术要求及运行工况不明确”;第38页4.6.2施工安装分析载明“经过详细比对发现,改良A2O生化池现场取消了隔墙、二级回流泵等,二级处理(主体处理)工艺被改变。致使A2O工艺路线发生本质性改变,即成为双方质证笔录中的FMBR(兼氧膜生物反应器)工艺……故污水的施工工艺变更了设计工艺路线,不排除其工艺变更对污水处理效果的影响”;第39页至41页主要设备分析载明“从现场勘验的情况可知,细格栅腐蚀严重,无法满足拦截的要求,这样会导致污水中的部分漂浮物或颗粒较大的悬浮物进入后续的污水处理流程,较大漂浮物或颗粒较大的悬浮物可能会堵塞MBR膜的过水孔,造成MBR膜的过水量下降,降低系统的污水处理能力”、“现场采购的鼓风机风量为86m3/min,而设计的为112m3/min,实际鼓风机的风量比设计值低23%,可能导致通气量不足,影响污水处理效果。此外改良A20池内的曝气装置的设计数量和位置也不满足设计的要求”、“金达莱提供的MBR膜品牌为‘***’,金达莱未提供其他相关技术资料,其过水能力(即通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无法进行验证,且现场部分MBR膜已损坏严重,直接影响污水处理效果”、“金达莱提供的部分设备的品牌及参数未能达到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如潜水搅拌机、潜水泵等,具体可以参见章节4.2。根据工程经验,不同品牌性能、参数不同,可能会导致其维修周期、老化速率和使用寿命不同,进而可能导致污水处理效能下降”;第42页4.6.4运行维护情况分析载明“从现场勘验的情况可知:1)系统目前基本处于瘫痪的状态,部分水泵、搅拌器、污泥脱水机等设备腐蚀严重,对系统的处理能力会造成较大影响。2)部分MBR膜暴露在空气中,并未按照要求维护保养,可能造成过滤效率下降甚至失效;3)现场未看到具体的保养记录,无法证明用户按照要求对系统进行维保”。该鉴定意见书第五部分鉴定意见第3点(第43页至44页)载明“造成南乐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量、出水水质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原因为:a)从提供的设计图纸分析可知,设计采用‘改良A2O+MBR’工艺方案是可行的,但主要工艺改良A2O+MBR设计参数不详,无法判断设计能否保证达到设计规模及出水水质目标。b)施工时取消了改良性A2O池内分区隔墙,改变了原来设计生化处理工艺,将原来的改良A2O+MBR工艺变更为FMBR工艺,不符合原来设计要求,且无明显证据证明改变的工艺能满足或者优于原设计。c)部分主要设备品牌、参数与投标文件、设计文件不一致,且未论证变更后的参数能满足实际需求,可能会造成系统处理不达标。d)部分设备运维养护不到位,可能会对系统的运行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某甲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该鉴定意见不能采信,理由是湖南某某公司没有水质鉴定资质,其私自委托河南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项目水质进行检测属于程序违法。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总体上客观中肯,水质鉴定部分虽程序违法,但不影响其他部分鉴定分析和鉴定意见的采信,该证据能够作为认定某甲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依据,进而厘清本案裁判思路,因此本案无须以(2023)豫0923民初2661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院对某某公司要求中止审理的申请不予同意。 案经双方多次庭外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违约的一方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到本案,虽然原告某甲公司向被告某某公司提供的部分设备品牌、参数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施工图设计图纸中的改良A2O+MBR工艺也因土建施工单位取消隔墙施工而改变,但在原告提供《工程设备及安装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证书》证明其交付并安装的设备质量合格、单机试车正常、试运行调试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被告某某公司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证以推翻该事实,但其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不一致系导致涉案项目日处理规模达不到20000m3、出水水质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排放标准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2023﹞中机质鉴字第A056号《南乐某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模棱两可,并未给出二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明确结论),即被告某某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金达莱的履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本院对被告某某公司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的答辩观点不予采信。原告某甲公司诉请被告某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未付设备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但某甲公司确实存在提供的部分设备品牌、技术参数与投标文件不符的情况,且经价格评估实际安装的设备价格与投标报价存在较大的价格差,该价差总额应从合同总额中予以扣减,进而确定被告某某公司应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的剩余未付设备款的金额。根据《价格鉴定意见书》《补充价格鉴定意见书》和某甲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报价,可以计算得出某某公司申请鉴定的不符部分的设备的价差总额为6919282元(计算过程详见附件2)。故被告某某公司最终应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剩余设备款为17526175.27元(49207796.10元-6919282元-24762338.83元)。被告某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某甲公司诉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自2020年10月30日起计算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某甲公司虽主动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从合同约定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三”调整为“2020年10月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2倍”,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某某公司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数额,为公平起见,本院酌定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再上浮30%计算违约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乐某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17526175.27元; 二、被告南乐某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526175.27元为基数,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自2020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01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93015元,原告江西某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921元,被告南乐某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担1440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晓执行通知内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七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附件2:实际交付与投标文件不符设备价格差异计算表 序号 设备 名称 投标文件报价(P17或P23) A 实际交付设备 鉴定价格 B 每平或 单台价差 C=A-B 面积或 数量 D 价差小计(元) E=C*D 备注 1 MBR膜 227元/㎡ (三菱合资MBR膜鉴定价格) 173元/㎡ (***MBR膜) 54元/㎡ 73888.50㎡ 3989979元 涉案项目膜面积的计算和取值详见附件3 2 鼓风机4(空气悬浮风机) 1100917元/台 510000元/台 590917元/台 3台 1772751元 / 3 鼓风机5(空气悬浮风机) 688073元/台 510000元/台 178073元/台 2台 356146元 / 4 厌氧区搅拌器(潜水搅拌器) 37800元/台 30000元/台 7800元/台 4台 31200元 / 5 缺氧区推流器1(潜水搅拌器) 64220元/台 25000元/台 39220元/台 8台 313760元 / 6 缺氧区推流器2(潜水搅拌器) 100917元/台 61000元/台 39917元/台 8台 319336元 / 7 一级回流泵(潜水排污泵) 100750元/台 102000元/台 / / / 实际交付价格更高 8 二级回流泵潜水排污泵 60520元/台 61000元/台 / / / 实际交付价格更高 9 2号池细格栅(内进水网板格栅) 266055元/台 198000元/台 68055元/台 2台 136110元 / 价差合计(元) / / / / 6919282元 / 附件3:膜面积的计算过程和取值 涉案项目膜面积根据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膜生物反应器城镇污水处理工艺设计规程》(T/CECS152-2017)6.3.1和6.6.1的公式计算得出,详细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膜的平均通量 1、根据投标文件载明的MBR膜的运行通量为0.4?/(㎡·d),按小时和升换算后为16.67L/(㎡·h)(注:0.4?=400L,1d=24h) 2、根据投标文件第195页“4.2.9产水泵”的介绍可知,涉案产水泵一个过滤周期内运行时间为7min、暂停时间为2min 3、根据上述协会标准6.3.1的公式可以计算得出膜的平均通量为12.97L/(㎡·h) 第二步:按不同的安全系数分别算出相应的膜面积 1、按安全系数1.1,根据上述协会标准6.3.1的公式可以计算得出膜面积为70676㎡(以设计规模20000?/d计算) 2、按安全系数1.2,根据上述协会标准6.3.1的公式可以计算得出膜面积为77101㎡(以设计规模20000?/d计算) 第三步:取中值 为公平起见,以上述计算得出的膜面积取其中值(即取平均数)为7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