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9542号
原告:东至县五龙庵生态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洋湖镇永济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治国,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299弄25、26、27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秦同千。
原告东至县五龙庵生态花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至县五龙庵生态花木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韩 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