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5669号
原告:北京智***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业科学院综合科研楼科海福林大厦3层北-4。
法定代表人:陈海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钦,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柳林县凌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成家庄镇张家庄。
法定代表人:刘福平。
被告:山西凌志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柳林镇燎原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永林。
原告北京智***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柳林县凌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凌志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智***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山西柳林县凌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凌志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智***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智***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山西柳林县凌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凌志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武 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耿瑞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