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6588号
原告:北京智博瑞华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海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钦,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外事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黄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卫,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净铭,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广西柳州市。
被告:刘金刚,男,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女,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北京智博瑞华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外事学院、***、刘金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智博瑞华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智博瑞华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智博瑞华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北京智博瑞华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静
二〇二一年 九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徐 楠
打印:扈艳红 校对:王达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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