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1236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外事学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黄藤,该学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卫,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净铭,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西安加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北京智***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4。
法定代表人:陈海钟,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西安外事学院、***、西安加农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智***温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栗德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 凡
打印及校对:贾凡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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